一、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主体架构、基本原则、概念
(一)立法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主体架构:《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述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基本概念。
第二章是关于招标的规定,包括招标流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义务、发布招标公告的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是关于投标的规定。包括投标流程、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是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规定,主要对开标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和基本要求、定标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对招投标活动中异议投诉处理、哪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是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主要是指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的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公平和公正,对招标方来说,就是要严格的按照公开的程序开招标,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对投标方来说,就是要以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不得串通投标等。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四)两个基本概念:《招标投标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是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它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后,由众多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定约方。是一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投标是指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主要包括五类:一是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是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是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是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是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三、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规定
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来说,招标是原则,不招标是例外。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基本上都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此类项目只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如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等情形)。
四、招投标活动的基本要求
1.招标方式上有要求。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于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才能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上是相同的,只是邀请对象特定与否的区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公开招标。若要邀请招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招标程序上有要求。
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事项核准(只有审批、核准类项目需要核招标事项,备案类的项目不需要核招标事项);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4)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
(5)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直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目前,我省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6)开标、评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评标专家应从黑龙江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合法,评标结果是无效的);
(7)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
(8)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公示情况,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通常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9)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如果通过定标,产生有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3、招标时限上有要求。
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和出售招标文件15个日历天(共不少于20日历天);开标评标1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示(3个日历天);签订合同30个日历天以内。就招标程序来说,从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到发出中标通知书,至少要24个日历天。